清华大学李学勤中国古史研究奖章程

清华大学李学勤中国古史研究奖章程

第一条:清华大学中国出土文献研究奖励基金为奖励对中国古代历史的学术研究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成果,特设立李学勤中国古史研究奖。奖励经费从基金利息等收入中支出。中国出土文献研究奖励基金挂靠在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

第二条: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聘请我国著名历史学家约15名组成“李学勤中国古史研究奖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指派专人掌管,每次评奖后向基金结算,余款转下次评奖时使用。

第三条:本奖请奖成果为在世的中国籍学者(含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侨居海外的中国籍学者)撰写的关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学术著作,包括通史、断代史、专史(含科技史)、古文字学等。

第四条:本奖三年评奖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必要时设荣誉奖。奖项可以并列或者空缺。评奖细则、奖项和奖金数额由当届评奖委员会决定公布。

第五条:请奖著作为每届评奖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或更长时间以前正式出版的中文专著,准确年限以当届评奖启事为准。

第六条:请奖方式采取著作者申报与专家(二人以上,含二人)推荐申报两种形式。申报时应填写《李学勤中国古史研究奖申报表》。著作者申报必须有两位同行专家(正高级专业职称)的推荐意见;由专家推荐的候选著作由推荐人填写《李学勤中国古史研究奖申报表》。

第七条:本奖证书由“李学勤中国古史研究奖评奖委员会”颁发。

第八条:评奖委员会日常事务由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承担。

附件:zhangcherng(1).docx